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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2工人生活所迫先后跳楼 引发四百多人离厂

时间:2012-02-21 12:14来源:未知 作者:道尔 点击:
东莞工人跳楼事件发生后引发一系列社会薪资待遇问题,众说纷纭,纵观企业临时工自杀事件都遇公司管理有关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月,冷空气占据了多半时间,位于虎门南栅社区的文具厂,也罩上了一层寒冷的冰霜。
          2月15日下午,该厂区一名女工从宿舍楼跳下当场身亡。
          2月18日上午,该厂区一名男工从厂房楼跳下当场身亡。
          同一企业四天两人跳楼自杀,事后又余额400多人相继离开该厂;背后是不是隐藏了什么黑幕?而对于两死者的亲属,厂方却说是因为感情纠葛才跳楼自杀。
女死者家人说,因家庭贫困,企业管理层“粗暴”管理,压力过大导致;男死者家人称,并非感情问题,而是厂方拒绝支付他因9年合同期满,该补偿的那几万元钱,失去了生活的唯一“救命稻草”,才萌生了轻生的念头。
       
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介绍,劳动合同法颁布后,部分用人单位最多只签订8、9年的劳动合同,用以规避工作10年必须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条款。作为用工双方,解除、终止劳动关系,法律规定是有一定补偿。如果是无故解除劳动关系,用工方应给予被雇佣者相当于工作时间每年2个月的赔偿金。在纠纷当中,用人单位无缘无故解雇,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、法院诉讼来解决。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维持劳动关系,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。之所以会出现跳楼这样的情况,企业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对劳动法的认识误区。
       
首先,无限期劳动合同并非“铁饭碗”,并非“终身制”,如果员工违纪、刑事犯罪等,同样可以开除。其次,员工面对工资待遇等问题,往往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而是采取了一种偏激的形式来解决,不仅给自己,也给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。事件发生后,作为家属,应要评判用人单位有无过错。理论上讲跳楼是自杀行为,但企业如果存在一些过错,存在引诱因素,用人单位则要承担相当的责任。 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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